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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劳动合同“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为接受了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的专项培训后,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工作年限。这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能指公司自行组织的内部培训,而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由第三方提供的与员工岗位、技能相配套的,旨在提高员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服务期”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防止劳动者在接受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专项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关系,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的一种制度。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您所说的,公司要求赔偿高价培训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合法。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您提前辞职也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具体如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服务期限,用人单位也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能培训,但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就是劳动者在不履行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也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高校教师签协议读博,后违约离职遭索赔79万,谁更该被支持?
我觉得,学校的做法没有错,应当毫不犹豫地索赔。
记得我也曾处理过一起类似事件,当时,分管单位一位中层,考上了博士,需要半脱产四年,除绩效外,其他薪酬一分不少。为了防止毕业后立马辞职去高薪酬单位,我要求分管单位与其签订一份协议,博士文凭拿到手后,五年内不允许离职。如果离职,赔偿单位250万。
为什么要这么高,而不只是几十万。因为,博士生找工作,很容易,如果只是几十万,对方企业愿意掏,员工个人也愿意掏。到时候,对单位来说,就是啥也得不到,白白损失了这位员工读博期间的所有工资等。更重要的,为他创造了很好的发展平台,他却拍拍屁股走路,不行。
所以,希望高校更加注重这方面的工作。尤其对出国留学的教师,更要签订至少500万以上的协议。一旦公派出国留学不回国,就要赔偿学校至少500万元。否则,就与其打官司,并报告有关方面,不要帮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我看明白了,是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之后他离职了。这种情况当然可以索赔,因为法律规定财产损失自知道日起二年内起诉都在时效之内,受法律保护的。我不知道这个员工究竟造成了什么损失,如果是故意损坏公私财产,好像就是刑法范畴了。如果是其他情况,比如不熟悉操作规程致使设备损坏,签订合同因个人失误造成公司少收入,质检不严格造成产品被退货…等等吧,都不能说员工有意识去干的,基本上是主观无故意,客观上有损失。所以这类问题要打官司,证据一定齐全可靠有说服力,能说明损失确实因该员工失误造成,同时公司有相应规章制度明确了正确的流程和规程。在这个前提下,官司可能赢,但具体到该员工有无偿还能力,判决是否能全面执行,可能还存在一定问题。以上是我在现实中经历过类似情况的回答,可能对您能有点启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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